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招生就业» 就业政策

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就业工作方针与原则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中国农业科学院“三个中心一个基地”的战略要求,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由研究生院、研究所、指导教师三方负责推荐和指导毕业生在国家规定的就业范围内,通过市场机制,研究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方案,努力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提升就业质量。

第二条  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确保高层次毕业生资源有效合理的使用。

第三条  继续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毕业生到急需人才的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建功立业,正确处理好个人志愿与国家需要的关系。毕业研究生在选择就业时,应按学用一致、发挥专长的原则和国家建设及农业科研发展的实际需要,树立艰苦创业、学农为农的思想。

第四条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在就业过程中要履行协议、信守诺言、遵守法律、讲究道德。

第五条  就业工作管理部门要努力为毕业生充分择业创造良好环境,并提供就业指导、咨询与服务。

第二章 就业派遣流程

第六条  确定生源所在地

毕业研究生生源地的确定分为两种情况:入学前未间断学业、连续攻读的,或工作后考入本院并将户口迁至学校的毕业生,其生源地应确定为本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有过若干年工作经历并已在工作地落户,且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应以其户口所在工作地为生源所在地。

第七条  确定毕业去向

毕业生的毕业去向分为: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升学(提前攻博、考博及做博士后)、出国(自费出国留学)、灵活就业(包含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用人证明、自由职业、自主创业等四种形式)、待就业。毕业生应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选择其中的一种毕业去向,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培养方式为定向、委培的毕业生要严格按照定向、委培协议就业。

第八条  签订《就业协议书》

1. 《就业推荐表》的领取: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应按规定使用北京市教委统一印制的《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推荐表是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唯一正式依据,领取时须经招生就业处盖章并登记备案。推荐表每人一份,由本人妥善保管,遗失不补。

2. 空白《就业协议书》的领取: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充分洽谈,达成签约意向后,持经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盖章的《就业推荐表》“回执”或用人单位直接开具的带有其人事部门公章的“接收函”(无格式限制),凭个人有效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到招生就业处领取空白《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并登记备案(京外所毕业生按以上要求携材料至本所研究生管理部门领取)。《就业协议书》由北京市教委统一印制,每人一式三份,不得遗失。

3.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学生本人和用人单位将相关信息填写清楚并经学生本人签字、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就业协议书》返还招生就业处,经学校审核通过并盖章后协议方可生效。《就业协议书》签字盖章后,学校、学生、用人单位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4. 《就业协议书》的上交:《就业协议书》是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为学生办理《报到证》的主要依据。毕业生应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截止时间(一般在6月中下旬)之前,将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送交招生就业处。

第九条  毕业生离校及报到

在规定时间内已签订并上交《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毕业派遣时应按时办理离校手续,领取《报到证》并办理户口、档案转移手续。《报到证》是毕业生参加工作的重要凭证,要妥善保管,遗失不补。

第三章  升学(含提前攻博、考博、攻读博士后)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被推荐并确定为提前攻博的毕业生,因已纳入研究生的招生计划,毕业去向确定为升学,无需上交就业材料或办理就业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考研已取(含硕士考博、博士做博士后)的毕业生,应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持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到招生就业处备案。

第十二条  考研待取的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约时,须在《就业协议书》上注明“本人是考研待取的毕业生”,否则日后提出终止该协议将按违约处理。

第十三条  考博或考取博士后未被录取的毕业研究生,在学校报送就业方案后要求就业并于当年9月30日前落实接收单位的,可继续按有关就业政策办理就业手续;上报就业方案为升学的毕业生录取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回生源地所在省区就业,中途退学的研究生回生源地所在省区就业。

第四章  申请出国(境)留学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已列入毕业答辩计划的毕业生可以在学校办理申请出国(境)留学的手续,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之前已确定其毕业去向为出国(境)的毕业生:

1. 若出国(境)留学成行,按有关规定,可在毕业离校前将本人户口和档案转至生源所在地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2. 若毕业离校时申办出国(境)留学未能成行并还准备日后再次申请,应到招生就业处办理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的手续,并在生源地办理继续申请出国留学手续。

3. 若毕业离校时申办出国(境)留学未能成行,在学校报送就业方案后转为要求就业并于当年9月30日前落实接收单位的,学校可继续为其按有关规定办理就业相关手续。逾期不办者,学校将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自谋职业。

4. 在申请出国(境)留学的过程中,毕业生也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但须在《就业协议书》上注明:“本人正在申办出国(境)留学手续,若未能成行,愿到你单位工作”。否则,日后提出终止就业协议将按违约处理。

5. 毕业后,京外生源毕业生拟考研、出国的,凭报到证将户口、档案关系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出国工作、探亲的毕业生其户口档案关系应转回生源地。

第五章  灵活就业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除通过签订《就业协议书》参加就业的形式之外,其他未取得工作地户口指标的各种就业形式均为灵活就业,其中包含“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用人证明”、“自由职业”、“自主创业”四种具体形式。

第十七条  选择灵活就业的毕业生,须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到招生就业处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1. 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就业的毕业生,须递交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完成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2. 通过“单位用人证明”就业的毕业生,须递交用人单位开具用工或试工的证明材料(无格式限制,但需盖单位公章)。

3. 通过“自由职业”就业的毕业生,须递交个人从事自由职业的声明(无格式限制)。

4. 通过“自主创业”就业的毕业生,如自主创立公司已注册成立,须递交所创立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如自主创立公司尚未注册,须递交个人自主创业声明(无格式限制)。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毕业生在毕业离校时须办理回生源所在地毕业生主管部门的二次分配《报到证》,并及时办理户口、档案迁移手续。

第六章  延缓派遣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拟接收单位正在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指标等相关手续,毕业生可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提交书面申请及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具体格式请至研究生院网站“就业指导”栏目进行下载,并加盖单位公章),学校可将其户档暂存,延缓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学校原则上只将应届毕业生户档暂存至当年年底。

第二十条  户口和档案暂存学校期间落实工作单位并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学校可为其办理就业派遣手续;逾期仍未落实就业单位者,学校将为其办理二次分配《报到证》,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一条  户口和档案暂存学校期间,只办理与就业有关的事宜(不含异地报考公务员),不开具与就业无关的各种证明材料。如因婚姻、生育、出国、升学、保险、购房等须开具证明材料时,须先将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再由生源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开具证明材料。

第七章  待就业毕业生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到学校上报就业方案时,仍无法确定其毕业去向或不能落实接收单位的外地生源毕业生,毕业离校时,领取回生源地的二次分配《报到证》,将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待就业,其后续就业手续由生源地毕业生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北京生源毕业生,可办理到户籍所在区县“毕业生就业部门”的手续。

第八章  就业方案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  违约

签约各方应信守承诺,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就业单位。如学生或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提出违约,应提交违约书面材料(注明违约责任方及违约原因)和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同时违约方须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 学生违约:如递交违约材料的时间为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学校将对其违约行为予以登记备案并公示;如递交违约材料的时间为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后,毕业生原则上只能回生源地就业。

2. 用人单位违约:学校有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并视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凡与国家机关(包括中央机关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和部队签约的毕业生,不再予以调整就业单位。

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又被录取为博士或批准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以及出国攻读学位成行的,如在签约时已经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同意,在就业协议书上注明免责条款的,毕业生可调整就业方案,但须将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交回招生就业处。如签约时未注明免责条款,双方应按《就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执行。

第二十四条  改派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并办理了《就业报到证》,如无特殊情况不予调整。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市教委审批(其调整必须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后,为其办理改派手续。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报到证签发之日起一年之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毕业生申请改派需递交的材料包括:原单位退函、原《报到证》(含有色联《就业报到证》和白联《就业通知书》)、户口迁移证、现单位接收证明(无格式限制,但须盖单位公章)或新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五条 已二次分配回生源地的毕业生,在一年内落实工作单位者可申请改派:工作单位所在地如果为非生源地所在省,可向学校提出改派申请,需递交的材料包括:原《报到证》(含有色联《就业报到证》和白联《就业通知书》)、户口迁移证、现单位接收证明(无格式限制,但须盖单位公章)或新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工作单位所在地如果为生源地所在省,可直接向二次分配报到单位提出改派申请。

第二十六条 京外生源毕业生办理派遣至北京地区单位就业的截止期限为当年12月31日。

第九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七条  毕业离校时未就业或申请不就业的北京生源毕业生按照《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及退学学生转为城镇失业人员的档案转移问题的通知》(京劳就发[1998]129号)的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并签订有关协议等手续后,在毕业时将其人事档案移交其户籍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

第二十八条  入学时户口未转入学校的京外生源非定向毕业生,只能在其户口所在地就业。

第二十九条  提前毕业欲办理就业手续的,需递交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三十条  定向、委培毕业生严格执行入学前签订的定向、委培协议,回原定向、委培单位、地区就业。如在校期间学生与原单位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原定向委培协议,应由学生本人自行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学校不负责任何与其就业有关的事宜。

第三十一条  结业生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者,可颁发《报到证》同时注明“结业生”字样;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后,仍未确定去向的结业生,学校统一为其办理回生源地毕业生管理部门的《报到证》,并不再负责其后续就业的有关事宜。

第三十二条  肄业或退学的研究生原则上回生源地所在省区就业。

第三十三条  毕业离校前经医院(二级甲等以上)体检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出具医院相关证明),可在下一年度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应办理将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的手续,自谋职业。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农业部和北京市教委,不再负责为其办理与就业有关的事宜。毕业生在向学校交纳全部培养费和偿还在校期间的全部奖(助)学金后,办理将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的手续: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2.自领取《报到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4.其它违反毕业生就业政策、就业办法规定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