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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关于向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授予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科学院

 

 

关于向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

 

 

授予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要,鼓励优秀在职人员继续学习,提高农业科技队伍的专业素质与学术水平,我院开展向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授予硕士学位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简称细则) 

 

 

第一条  学位授予准则 

 

 

    向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授予硕士学位,其学位学术水平与在籍研究生相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第二条  申请者的基本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献身农业科技事业的具有学士学位的在职人员:

 

 

    () 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二)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并在教学、科研或专门技术上做出成绩。

 

 

第三条  接受和授予程序

 

 

    ()接受申请硕士学位课程学习

 

 

    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申请者,可直接或用信函方式向我院学位办公室报名,并领取《中国农业科学院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备案登记表》, 提交以下材料:

 

 

    1、最后学历、学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最后学历的学习成绩单(复印件)

 

 

    2、《中国农业科学院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备案登记表》(由申请者所在单位填写完毕加印密封后直接寄我院学位办公室)

 

 

    报名时间:530 之前,一年一次。

 

 

    经审核同意后备案,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学位办公室签发备案通知书,作为在我院办理课程学习和课程考试的凭证。

 

 

    ()通过研究生课程考试(累记学分)

 

 

    研究生课程考试是指在通过审查备案后,学位申请者在四年内通过所申请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和考试并修满规定的学分(指从第一门课程考试通过到最后一门课程考试通过不超过四年),达到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者持上述备案通知书到研究生院培养处办理课程选修手续。

 

 

    课程学习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可随班听课,也可自学完成。取得学分的具体要求如下:

 

 

    1、含有实验的课程(包括实验课程),申请者必须在我院与在籍研究生同班学习并参加同种考试;不含有实验的课程,经任课教师同意、研究生院培养处批准,可自修后与在籍研究生同时同卷考试;学位课程成绩须达到70分以上方可取得学分。

 

 

2、第一外国语,必须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获得学分。

 

 

    3、综合考试,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4、申请者到我院以外单位选修课程须经本院培养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学习,取得学分。考试后须提交选课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开具的该课程的学习成绩并注明学分、学时并附有与研究生同时同卷考试的证明,学位课还须提交试卷(或复印件))。形式审核不合格者,须通过我院组织的该门课程考试,方能取得学分。

 

 

    5、跨专业申请学位者须补修所申请专业4门本科主干课程,登记成绩但不计学分。

 

 

    申请者在社会上(包括高校组织的)各类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和研究生班所取得的各科成绩不予认可。

 

 

    ()论文要求

 

 

    学位论文应是在近期工作实践中由申请者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或虽与他人合作但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所涉及的问题应体现作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与他人合作完成的课题、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申请者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内容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学位论文封面、撰写格式等均采用院学位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格式,同时须将论文整理成1000字左右的论文摘要1份,用于出版论文摘要集,3000字左右的论文详细摘要15,供学位评定之用,具体要求详见《中国农业科学院学位论文与摘要写作规范》。

 

 

    () 资格审查和学位申请

 

 

申请者须在课程考试通过后的一年内向我院学位办公室提出书面学位申请。

 

 

学位申请时间:答辩前两月提出申请。

 

 

申请同时需提交如下材料供资格审查:

 

 

    1、学位申请书一份(由我院学位办公室提供)

 

 

    2、外语统考合格证, 硕士学位课程成绩单;

 

 

    3、有关材料:

 

 

(1)、论文文献综述:将学习期间查阅的有关文献资料写成综述,并附参考文献目录,由导师审核并签署评语;

 

 

(2)、专业外语:一篇译文,由导师写出评语,评定成绩并签字连同原文上交;

 

 

    (3)、论文设计:包括论文题目、试验意义及目的、试验材料与方法、预期目的,由指导教师和培养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4)、学术活动:申请者须将至申请学位时三年内所参加的学术活动(包括学术报告、讲座、考察、调查等)列成表格,由指导教师审核、写出评语,要求列出15次以上与专业有关的学术活动。参加学术活动登记表应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活动内容、报告人、证明人等内容。

 

 

   5)、论文原始材料证明:申请者的论文原始记录手册,须经指导教师审核签字,上交所科研处,由科研处向学位办公室提供有关证明。

 

 

4、要求在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至少一篇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须提交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科研成果目录及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复印件;

 

 

5、推荐书2(由我院学位办公室发给), 由两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填写(加印密封)。两位推荐人须了解申请者所提交论文的实际工作过程或曾指导其论文工作;两位推荐人中须有一位是我院相应学科的研究生导师(申请者的指导教师)

 

 

6、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申请者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论文答辩

 

 

申请者须在学位申请审查通过后的半年内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者的学位论文答辩由有关研究所配合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组织。论文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确定。

 

 

1、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应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我院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论文评阅人。

 

 

研究所科研处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二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2、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两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研究所科研处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三年后才能重新申请。

 

 

(六)学位授予

 

 

答辩结束后须向学位办提交申请学位的全部材料,包括学位论文5(不含答辩论文),电子版一份,论文摘要1, 论文详细摘要10份,电子版各一份; 申请人的信息采集电子版文件一份;与他人合作完成的课题、著作,须同时提交有关证明;答辩材料等。送交材料截止日期是每年630日。

 

 

申请者通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包括1、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所做成绩;2、专业知识结构水平;3、学位论文水平)认定,经中国农业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硕士学位,并由学位办公室颁发学位证书,但不涉及学历。未通过者不予提供任何证明。

 

 

第四条  自检与评估

 

 

    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组织自我评估专家组,由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担任自评专家组组长。自我评估专家组每年对我院向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学位工作进行一次自检,填写《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学位自我评估登记表》存档备查,以接受国务院学位会进行的检查和评估。

 

 

第五条组织管理

 

 

1、为了保证在职人员按申请学位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培养,在报名备案的同时,学位办公室协助申请者选定指导教师(须通过研究所科研处)。指导教师对申请者的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进行指导,是该申请者申请学位的推荐人。

 

 

2、申请者在我院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须到研究生院培养处办理手续。在学期间,学位申请者必须严格遵守我院有关规章制度。

 

 

3、申请者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可以来我院完成学位论文,也可以在本单位完成学位论文,采取何种方式由指导教师确定。

 

 

4、申请学位费用原则上由申请者本人或所在单位支付,费用标准按照研究生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细则自200891日起执行,本细则的解释权在我院学位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