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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

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

 

为加强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是指本院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Graduate Candidate Test,简称“GCT”)考取的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入学

第一条 通过国家入学考试,复试合格,取得我院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者,必须持我院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及其它规定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入学。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事先向研究生院请假。

已录取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均应在入学报到前,按规定时间交清学费。

专业学位研究生没有学籍,不转户口、工资关系、档案及组织关系,在校期间医疗及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报到复查合格后,发放“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学生证”。

第二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研究生院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一)入学报到时,未按规定交清学费者;

(二)未请假,没有报到者;

(三)经复查,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道德败坏或在报考、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第三条 因个人原因当年不能报到入学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在报到前提出申请,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待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专业学位新生,最迟在次年3月上旬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重新入学后,其学习计划、缴费标准等均按重新入学年份的文件要求执行。

注册、考勤

第四条 按规定到研究生院或指定地点参加脱产学习、培养环节检查时,必须持本人学生证,按规定时间到研究生院或指定地点办理注册手续。

第五条 因病、因事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时注册或上课、参加培养环节检查时均需履行请假手续。未按规定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均以旷课处理。

请假须由本人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请假报告。

第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按培养计划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课程学习由研究生院或培养协助单位负责考勤,每门课缺课时数累计超过总课时1/3,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或考核,必须重修该课程。

取消在学资格

第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取消在学资格。

(一)未能在5年内完成学业者(以录取通知书发放时间为准);

(二)在校期间严重违纪,或因政治表现、思想品德等问题不宜继续培养;

(三)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养环节,或开题、中期2次考核未通过者;

(四)必修课课程考核累计2门不及格,补考仍不及格者;

(五)因个人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

(六)未按时交纳学费者;

(七)本人申请取消在学资格者。

第八条 因各种原因个人申请取消在学资格的,应由本人填写《申请取消在学资格表》,导师填写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九条  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取消在学资格的处理,由研究生院专业学位教育处提出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报研究生院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条  对取消在学资格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出具取消在学资格决定书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由研究生院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起15个工作日后,视同送交。

第十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在学资格或其它处分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述。

第十二条 取消在学资格的研究生可在批准文件下发后2周内到研究生院领取学习证明(符合第七条(二)者除外)。

学习满1年以上且按计划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者,发给《中国农科院研究生院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结业证书》;学习不满1年者,发给《中国农科院研究生院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学习证明》。

第十三条  已取消在学资格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能申请复学,所交学费不予退还。

学制、学位授予

第十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最少不能短于2年,最多不能长于5年。其中在校课程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半年或500个学时(包含培养环节检查)。

第十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习和其它环节的考核,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经专业学位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中国农业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授予硕士学位。

其他

第十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学业后,学习期间所产生的个人培养档案由专业学位教育处负责整理并发到研究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学位证书发给本人。

研究生个人档案包括入学考试资格审核表、成绩单、学位申请及答辩材料等。

第十七条 本办法201451日起执行,由专业学位教育处负责解释,原《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