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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毕业生的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研究生就业工作,引导和鼓励我院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就业,根据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等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奖励对象为: 我院国家计划内全日制研究生应届毕业生(专业学位生、定向生和委培生除外),不含延期派遣和改派毕业生。

      本办法中的西部地区是指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广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西藏、新疆、内蒙古等十二个省、市和自治区。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艰苦边远地区主要包括: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的市区、讷河市、克山县、克东县和甘南县,鹤岗市的市区、萝北县和绥滨县,双鸭山市的市区、宝清县和饶河县,鸡西市的市区、鸡东县、密山市和虎林市,大庆市的杜蒙县,伊春市的市区和嘉荫县,牡丹江市的绥芬河市、穆棱市和东宁县,佳木斯市的抚远县和同江市,七台河市的市区,黑河市的爱辉区、北安市、嫩江县、五大连池市、逊克县和孙吴县,大兴安岭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的抚松县、靖宇县和长白县,延边州的图们市、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珲春市、敦化市和延吉市。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我院毕业生,可申请就业奖励: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

(三)毕业时自愿到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工作

(四)培养单位推荐。 

      毕业生就业奖励申请截止时间为当年6月20日申请者需招生就业处递交《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奖励申请表》一式一份,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就业协议复印件

 对志愿到西部地区或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硕士毕业生,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元;对志愿到西部地区或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博士毕业生,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对志愿到西藏和新疆自治区单位工作的非西藏和新疆自治区生源毕业生,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元。

    第七条  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硕士毕业生,三年后报考我院博士研究生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博士毕业生,三年后回我院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经农科院博管会批准,可享受国家计划内指标待遇。

      毕业时与中国农业科学院院属各研究所签订三方协议并留所工作的毕业生不包含在奖励范围内。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9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关于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就业的暂行办法》(农科研生[2008]31号)废止。本办法由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