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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农科学位[2014]4号文件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整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中国农业科学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农业科学院所属各研究所在本院接受学位授予的研究生导师的遴选、聘任与管理。

第三条     导师是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高层次人才的使命。按照学生培养层次,导师岗位分为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按照学生指导方式,导师岗位分为专职导师和兼职导师。专职导师指人事关系在本院的科研、教学人员;兼职导师指人事关系在院外的导师。

第四条     研究生院和各研究所应互相配合,着力加强导师队伍的能力建设、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保证导师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保障导师的合法权益。各研究所应按照科研导向和任务导向的原则,实行导师岗位责任制,建立有效的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熟悉并贯彻执行国家和中国农业科学院关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政策、规章和制度,为人师表,全面关心学生的成长,在学生的思想教育、科研道德等方面负有引导、垂范和监督的责任;关心爱护学生,制止有害于学生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六条     承担研究生招生选拔工作(命题、阅卷及复试等)和招生宣传工作,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定期指导和检查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环节。负责组织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为研究生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编撰研究生教材。

第七条     对学生全过程培养负有指导责任,指导学生选课、确定论文选题和试验设计,按要求组织好研究生开题报告、中期考核,认真审定研究生学位论文,坚持标准,严格把关,提出是否同意答辩意见,配合研究所做好学位论文答辩工作。按规定为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保证论文研究经费。

第八条     配合、协助研究生管理部门做好研究生的各项管理和考核工作,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不适合继续培养的学生,向所在研究所提出中止学习或其他处理意见。

第九条     参加研究生院或研究所组织的导师培训、教育管理相关活动,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管理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对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研究生,导师出国、外出讲学、因公出差等,必须落实其离院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离院3个月以上由研究所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章  岗位条件

第十一条       凡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在本院具有相应学位层次授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且有教育教学能力、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科学献身精神的科研和教学人员,按本条例经研究所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导师上岗资格。

第十二条       导师应满足如下上岗条件:

(一)     近年来科研成绩显著,取得了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发表了高水平的论文或专著;

(二)     目前从事较高水平的科研工作,承担着重要的科研项目,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充足的科研经费和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能够保证研究生的培养需求;

(三)     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一年以上,身体健康,能在科研、教学第一线正常工作;

(四)     研究生院和所在研究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博士生导师原则上还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 任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一年以上;

(二) 获博士学位一年以上;

(三) 至少己完整培养出一届硕士研究生,或有在国内外协助指导博士生的完整经历,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梯队。

第十四条       原则上导师在法定退休前三年不再招收新生,为保证培养质量,每位导师连续三年的招生数累计不得超过10人。

第四章  导师遴选

第十五条       首次申请招生的导师必须参加导师遴选以获得相应层次的导师上岗资格,所有新上岗导师必须参加研究生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培训不合格者不得招生。

第十六条       硕士生导师遴选每年进行一次,由研究所组织实施;博士生导师遴选每两年进行一次,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已通过上岗资格认定的导师名单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公示。

导师遴选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遴选办法如下:

(一)     符合硕士生导师条件者,须登录“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填写《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由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通过审核者,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     符合博士生导师条件者,须登录“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填写《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由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通过审核者,由研究生院组织院外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评议结果报相关学科评议组进行复审,复审结果上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确定获得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名单。

第十七条       除与我院各研究所有密切的科研合作关系、担任研究所的兼职研究员,对我院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具有重要作用的教授(或相当职称者)外,一般不再接受其他单位的教授(或相当职称者)申报兼职博士生导师。

第十八条       各研究所和研究生院对于任何涉及遴选对象的署名来信、意见均应认真对待,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在三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五章  岗位聘任

第十九条       研究所根据本所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数量和研究生招生规模,设置招生的导师岗位,并具体组织实施导师招生岗位审核聘任工作,结果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备案。导师招生岗位审核聘任应与岗位考评相结合,每年进行一次,应在下年度招生工作开始前完成。

第二十条       申请招生的导师须登录“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填写《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XX年度招收研究生申请表》,提交申请。

第二十一条  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岗位设置要求,着重对申请人目前承担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研究经费、培养质量和指导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方可招生。

第二十二条  在岗导师(导师名下所指导的研究生仍在读,未毕业)的书报费和津贴标准如下,各研究所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一)     导师书报费:硕士生导师,1000元/年;博士生导师,2000元/年。

(二)     导师津贴:硕士生导师津贴,3000元/年;博士生导师津贴:5000元/年。

 

第六章  岗位考评

第二十三条  研究所应定期组织在岗导师的岗位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导师招生岗位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岗位考评要有具体指标,明确标准。应认真审核导师履职情况、学术规范和指导研究生质量,以及当年指导的研究生在论文评阅、答辩、抽查及复查中是否出现明显的质量问题(如评阅或答辩未通过、抽查或复查不合格等),对导师的学术贡献和研究生培养业绩做出公正、合理的评价,为导师招生上岗、奖惩等提供客观依据,为建立招生指标的合理分配体系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后,按本人导师岗位优先安排相应层次的招生指标。

(一)     所指导的研究生获得院级以上优秀论文称号,按研究生的学位层次奖励相应学位层次的招生指标;

(二)     所指导的研究生在“院选顶尖期刊”或JCR分区I区期刊发表高水平论文;

(三)     所指导的研究生的研究报告、建议等获得国家领导人的批示。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后,可酌情减招或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

(一)     所指导研究生在论文评阅或答辩中未通过,或在本院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评估抽查中不合格的;

(二)     无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学生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或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教学和科研工作,无法履行导师职责的;

(三)     无明确或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无可供学生作为学位论文的科研课题或科技开发任务的;

(四)     在教学或指导学生的过程中行为不当或发生责任事故的;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导师资格,若恢复招生资格,需重新履行导师遴选程序:

(一)     违反科研道德或学术失范,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二)     严重违反研究生教育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履行导师职责的;

(三)     指导能力差,培养质量不高,所指导的研究生连续出现质量问题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研究所学位定评委员会要根据本所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制定导师遴选、岗位聘任、岗位考评的工作细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