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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关于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

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和质量是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是指研究生入学后至申请学位前以第一作者、第一单位(导师所在研究所)正式发表的与学位论文内容有关的论文,文献综述类论文不计入。

第二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要求发表1篇以上高水平学术论文,论文发表的期刊须在“中国农业科学院院选SCI核心期刊目录”内;其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要求发表1篇以上高水平学术论文,论文发表的期刊须在“中国农业科学院院选SCI核心期刊目录”内,或在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累计中文影响因子2.0以上。

第三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要求在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论文研究成果暂时不宜公开发表的,由导师签字确认其学位论文达到发表学术论文的水平,两年内由导师将发表的相关内容的论文上报研究生院进行核销(申请表和核销表见附件)。两年内未能核销者,按照《中国农业科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撤销已授予的学位。

第四条 发表在影响因子3.0以上的SCIEISSCI源刊物的学术论文,同等贡献的第二作者视同第一作者;发表在“增刊”上的学术论文,其累计影响因子最多只计算0.5

第五条 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以一级证书为准),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排名前2名),其内容与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可视同为达到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第六条 研究生在论文投稿之前必须经导师审核签字后方可投稿,否则不予认可。研究生在发表论文中被发现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和一稿多投行为,经核实后将视其情节轻重,按照《学生管理规定》处理,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中要求发表的学术论文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必要条件之一,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必须按照要求提交已发表学术论文的复印件,经审核合格后方可申请学位。各研究所可根据专业特点,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要求。

第八条 论文尚未公开发表但已被录用者,可以提交录用证明,并附上经导师签署意见的学术论文。录用证明中须明确注明拟刊发的时间、期号或DOI号(即Digital Object Identifier,其中文名称为“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是对包括互联网在内的数字信息进行标识的一种工具),否则不予认可。由研究生院在当年对录用的论文是否正式发表进行追溯,一旦发现存在伪造录用证明或提供虚假证明者,将按照《中国农业科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撤销已授予的学位。

第九条 因论文涉密而不能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时,研究生应在中期考核前向研究所提出论文保密申请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具体要求见我院《关于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4届毕业生起执行,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