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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北京市奖”)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设立,旨在进一步促进北京市高等院校外国留学生教育的发展,促进高等院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交流。

第二条 “北京市奖”范围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向拟来京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或在京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提供学费资助。

第三条 根据《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学金的对象、期限、额度

第四条 对象及期限

   “北京市奖”面向自费来我院学习的留学生。其中,新生奖学金主要面向申请到我院攻读博士学位的学历生,在校生奖学金主要面向我院在校学历生。

具体如下:

(一)攻读学位的优秀学生,期限一般不超过4学年;

(二)高级进修生,期限不超过1学年;

(三)校际交流或特殊贡献的学生,期限不超过1学年。

第五条 “北京市奖”减免学费的额度

    “北京市奖”原则上只资助学费,奖学金按资助额度的不同分为以下三档:

(一)博士生奖学金40000元人民币//学年。

一般向来京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位的优秀学生提供。

(二)硕士生奖学金30000元人民币//学年。

一般向来京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的优秀学生提供。

(三)高级进修生10000元人民币//学年。

第六条“北京市奖”不允许拆分,不允许以现金方式发放

    第三章  “北京市奖”申请条件

第七条 新生申请条件:

(一)符合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入学申请条件;

(二)最高学历学习期间成绩优异,品学兼优;

(三)在其工作和学习的领域有突出成绩或有较大发展潜力。

第八条 在校生申请条件:

(一)学历生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且继续留校学习者;

(二)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上学年学习成绩优异;

(三)积极参加研究生院、研究所组织开展的各类留学生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

(四)按时注册、缴纳费用、办理签证、居留许可,宿舍整洁。

第九条 申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优先予以考虑:

(一)在本学科的国内外相关学术刊物和本领域相关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过论文者;

(二)参加研究生院及院级以上各类艺术、体育及文化交流活动,获得高级别奖项者;

(三)对研究生院或研究所对外交流与合作有特殊贡献者;

(四)获得过其他相关奖励者。

第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此项奖学金:

(一)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校纪、校规或研究所有关管理规定受到各类处分者;

(二)无故迟到、早退、旷课或严重违反课堂纪律者;

(三)在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中不及格者;

(四)已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其他组织资助奖学金者。         

   第四章  “北京市奖”申请办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新生奖学金申请办法:

(一)申请者本人须在每年的915日前,将“北奖”申请材料寄交至国际教育处;

(二)相关合作学校、教育机构、中国农业科学院各研究所和导师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学生的申请材料交至国际教育处。

第十二条 在校生通过所在研究所或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处提出申请。

 申请者本人在每年45月向所在研究所或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处提出奖学金的申请。

第十三条 奖学金申请材料如下:

(一)新生

1. 入学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2. 奖学金申请表(新生);

3. 学习成绩单;

4. 来华学习计划和曾发表的主要学术论文、著作及作品。

(二)在校生

1. 奖学金申请表(老生);

2. 上学年的学习成绩单;

3. 学年鉴定;

4. 导师的推荐信;

5. 过去一年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及科研成果;

6. 参加校内外留学生活动相关证明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第五章   “北京市奖”的评审和发放

第十四条 “北京市奖”的初步评审由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处负责,具体职责包括:

1. 受理奖学金的申请材料;

2. 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3. 受理奖学金申请和评审过程中的争议事项,接受申诉和组织复议;

4. 对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处组织专家进行复审。评审一般采取集中评议的方式,专家组由59人组成。专家组通过复审产生奖学金生建议名单。

第十六条 “北京市奖”评审时间为每年6月份和9月份,具体分工和流程如下:

(一) 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处负责受理“北京市奖”申请材料及对材料进行初审:

(二) 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处组织专家组进行复审;

(三) 专家组通过集体评议产生奖学金生建议名单;

(四)国际教育处上报奖学金生建议名单至院长办公会;

(五)研究生院院长办公会审核并确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六)国际教育处公示评选结果。如对获奖人选有异议者,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国际教育处提出书面申诉,国际教育处接受申诉后,将就申诉内容进行调查审核、征求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定;

(七)公示无异议,国际教育处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和留学生所在研究所及新生奖学金获得者本人;

(八)奖学金获得者按获奖额度直接享受学费减免,已交纳学费者按相应额度予以退费。

                              第七章     

第十七条 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均应明确标注“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专项资助”。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院国际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