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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专项奖学金 — 高校研究生项目

中国政府专项奖学金 高校研究生项目

中国政府专项奖学金 —高校研究生项目系中国教育部设立的,旨在支持建设国际高水平大学,打造中国高等教育品牌而提供的全额奖学金项目。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承担本项目的自主招生工作。

一、招生类别及奖学金期限

l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期限3年;

l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期限3年。

二、申请途径和申请时间

申请人于 4月30日 之前向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提出申请,递交申请材料。

三、申请人资格

1、申请人须为非中国籍公民,身体健康;

2、申请人须为非在华学习的学生;

3、申请人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l             来华攻读硕士学位者,须具有学士学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

l             华攻读博士学位者,须具有硕士学位,年龄不超过 40周岁。

四、奖学金内容和标准

l            免交注册费、学费、实验费、实习费、基本教材费和校内住宿费;

l            提供奖学金生活费;

l            提供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l            提供门诊医疗服务和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综合医疗保险。

注:

1、奖学金生要求进行超出学校教学计划的实验或实习,所超出费用由本人自理。

2、基本教材费:是指学校指定的免费提供给奖学金生学习课程所必需的教材;其他

书籍资料自理。

3、奖学金生活费标准:

硕士研究生:1,700元人民币/

博士研究生:2,000元人民币/

奖学金生活费自奖学金生入学之日起由学校逐月定期发放。新生当月十五日(含十五

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奖学金生活费;十五日以后注册的,发给半个月奖学金生活费。毕业生的奖学金生活费发至学校确定的毕业之日以后的半个月。对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者,奖学金生活费自下个月起停发。学校规定的假期内奖学金生活费照发;奖学金生假期内因离校休假而未能按时领取奖学金生活费,返校后可以补发。奖学金生未请假而不按时到校注册、非健康原因离校或者旷课,时间超过一个月者,停发当月的奖学金生活费。

奖学金生因患严重疾病需休学者,应回国休养,回国旅费自理;经学校批准休学者,享受奖学金资格最长可保留一年,但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生活费。奖学金生因其他原因休学者,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不予保留。

4、新生来华一次性安置费标准:

来华学习期限为1学年及1学年以上者一次性发放1,500元人民币

5、门诊医疗费:学生在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就医的日常门诊费用。学生就诊后需按学校有关规定自行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

6、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由中国教育部为在华奖学金生所投付的综合医疗保险。主要用于学生因大病住院或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所支付的费用。保险费用由奖学金生所在学校或指定的救援机构受理垫付,并持有关费用收据按照事先规定的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不受理中国政府奖学金生个人理赔事宜。

7、国际旅费:自理。

五、申请材料提供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均为一式两份)

1、《中国政府奖学金申请表》(由留学基金委统一印制),用中文或英文填写。此表可以从留学基金委网站上下载打印使用;

2、经过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如申请人为在校学生或已就业,需另外提交本人就读学校出具的在学证明或就业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中英文以外文本需附经公证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3、学习成绩单。中英文以外文本需附经公证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4、来华学习和研究计划(不少于800字),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5、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6、《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复印件,原件自行保留):此表格由中国卫生检疫部门统一印制,仅限于来华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者,须用英文填写。申请人应严格按照《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中要求的项目进行检查。缺项、未贴有本人照片或照片上未盖骑缝章、无医师和医院签字盖章的《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无效。鉴于检查结果有效期为6个月,请申请人据此确定本人进行体检的时间。

六、录取及通知

1、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决定录取人选。

2、本院于5月底前将申请人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申请表》、《最高学历证明》、《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学校《录取名单》、《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寄至留学基金委。

3留学基金委对学校录取结果进行审核备案,并签发《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JW201表)。4留学基金委将在7月底前将最终确定的《录取名单》、《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寄送本院,由本院《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转交学生本人。

5奖学金获得者来华后须按照中国政府奖学金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该项目奖学金获得者来华后不得变更录取院校;原则上不得变更学习专业及学习期限。

七、联系方式

  话:0086 -10- 82106598 

  箱:studyincaas@caas.net.cn

  真:0086 -10 - 82106598

  址:http:// www.gscaas.net.cn

  址:中国 北京 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

  编:10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