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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

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中国农业科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在职专业学位教育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农业科学院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包含农业推广硕士和兽医硕士。

第三条    凡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学习并通过学位论文中期考核者,可以提出答辩申请;通过论文答辩,经中国农业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者,授予相应的硕士学位。

答辩申请

第四条    申请答辩的基本条件:

1.公共课程和领域主干课程已经修完,总学分不低于30学分;

2.通过学位论文中期考核环节,且中期考核时间与答辩申请时间间隔不少于3个月;

3.论文已撰写完成。论文研究具有1年以上工作量;参考文献60篇以上(近5年的要求不少于70%,并含有一定数量的外文);论文正文不少于2万字。

第五条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研究生院提交《中国农业科学院专业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研究生院每年安排两次论文答辩,提交答辩申请的截止日期分别是35日和95日。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论文盲评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是通过技术手段防范学术造假等行为发生的有效方法。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必须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方可进入论文盲评环节。

第七条    为加强对学位论文质量的监督,保证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学位论文全部进行盲评,研究生院聘请相应领域专家对论文进行客观评价。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必须通过盲评方具有答辩资格。

第八条    研究生院聘请2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对每篇论文进行评阅,对立题意义、研究水平是否达到所攻读学位的学术水平、可否提交答辩等提出意见,并对论文做出优、良、合格、不合格的等级评价。

第九条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向研究生院提交2份格式规范的简装纸质论文参加盲评评阅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方可参加答辩。1份评阅结果为“不合格”,增聘一名专家进行评阅,仍“不合格”不能参加本次答辩;2份评阅结果均为“不合格”,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条    论文盲评通过后,研究生院将评阅意见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参照论文评阅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认真修改论文。

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向研究生院提交正式装订的学位论文纸质版(共6本)及电子版。

第十二条   论文答辩报告会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院外专家不少2名,导师不能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经全体答辩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学位。

第十三条   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报告会开始;

    2.申请人报告论文的要点,时间一般为15-20分钟;

    3.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4.申请者和旁听者暂时退场。答辩委员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方式进行表决,决定是否通过答辩及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对论文水平做出评定,并讨论答辩委员会决议;

    5.申请者和旁听者返回会场,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6.申请人对宣布的结果表态并向答辩委员会致谢,答辩结束。

第十四条  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学位论文可在一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

第十五条  答辩合格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学位论文:导师和本人签字的学位论文5本,同时提交电子版。

2.论文小摘要电子版,1000字左右。

3.《授予专业学位硕士人员登记表》(电子版及纸质1份)。

学位授予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学位分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专业学位硕士的申请人的答辩材料,逐个进行全面审核。审核合格者,由分委员会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审核不合格者,分委员会视情况做出允许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的决议,或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缓授或不授予学位的建议。对个别有争议的申请者,由分委员会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审查。对于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如果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做出不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

第十七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1月和6月召开会议,评审学位论文及其答辩材料,决定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八条  学位办公室根据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学位授予文件。由研究生院颁发学位证书。

其他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写作按照《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在职攻读专业学位论文与摘要写作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需重新审核、复议:

1.如发现论文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事实;

2.发现确有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的事实。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451日起执行,由专业学位教育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中国农业科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原《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的安排》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