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办事指南» 规章制度

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选择与确定指导教师办法

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

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选择与确定指导教师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保障研究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我院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特点,特对原办法修订如下。

      一、确定指导教师原则

1.研究生确定指导教师时要根据自己的专业领域与研究方向,选择已在我院备案,与自己研究方向一致的指导教师。

2.研究生指导教师确定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即学生选择指导教师与指导教师选择学生相结合。

3.根据国务院学位办文件精神,积极推行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导师制度。第一指导教师由已在我院备案的指导教师担任,第二指导教师可以选择其它单位业务水平较高、责任心强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第二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在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前确定,并填写《研究生第二指导教师申报审批表》报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发放第二指导教师聘书。

      二、选择与确定指导教师程序

1.研究生入学三个月内,根据专业领域、拟确定的研究方向,结合自己的学习经历和工作背景,在研究生院指导教师库中选择一位适合的指导教师。研究生选择的指导教师研究方向一定要与自己的专业领域一致,避免盲目性和“攀高”、“扎堆”等现象。

2.研究生经与指导教师充分沟通,交流学位论文工作思路后,经指导教师同意,由研究生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意向表》,由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并签名后,将表格交到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3.《研究生论文选题意向表》请于入学当年9月底前上报研究生院。

三、更换指导教师

研究生指导教师确定后,原则上不再更换,因故确需更换,经学生或指导教师提出申请,并填写《研究生变更指导教师申请表》,提交研究生院批准。

      四、附则

本办法自201451日起开始实施,由专业学位教育处负责解释,原《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确定办法(试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