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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外聘指导教师管理条例

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

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外聘指导教师管理条例

 

为规范管理,提高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整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中国农业科学院有关规定,修订原条例如下。

一、任职资格                             

1.凡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具有较高学术造诣且具有良好科研道德,近年来科研成绩显著,且应用研究经验丰富,热心并熟悉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科研人员。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

二、岗位职责

1.导师应熟悉并贯彻执行国家和中国农业科学院关于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为人师表。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承担着育人、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高层次人才的使命。

2.导师应根据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及研究生的工作背景,定期或不定期指导和检查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环节,认真审定并对研究生学位论文作详细指导,坚持标准,严格把关,按要求指导好学生的论文开题报告、中期检查与论文答辩,并提出是否同意开题、中期检查和论文答辩等意见,按研究生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研究工作。

3.参加研究生院组织的导师培训、教育管理等相关活动;探索和掌握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对研究生教育与管理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三、导师遴选

导师遴选实行推荐审核制,聘期一般为三年。

1.根据指导教师资格要求,相关单位组织推荐指导教师人选;

2.被推荐的指导教师填写《外聘指导教师申报审批表》,由相关单位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研究生院;

3.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发放指导教师聘书;

四、导师管理

1.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每位导师每年的招生数不得超过3人。

2.导师因情况特殊无法继续履行导师职责的,应及时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更换导师或由第二导师代管理,同时做好交接工作。

3.导师所指导学生学位论文获得上级部门优秀荣誉的,研究生院负责发放荣誉证书等奖励;

4.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研究生院审定后,取消导师资格。

违反科研道德或学术行为规范;

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对学生指导能力不够,培养质量不高;  

在指导学生的过程中行为不当或发生责任事故的。

五、附则

本条例自201451日起开始实施,由专业学位教育处负责解释,原《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废止。